幫派更喜歡自己管理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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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聽到洪門正式發聲了,空谷足音,不禁令人懷想起當年南方會黨的種種。因簡述其結構脈絡,以供時賢理解這種「化外之民」的社會。
(一)會黨
華人在南洋成立的一些會館如常與私會黨活動有關,一些會館領導人也是私會黨領袖。一般認為東南亞最早的天地會組織是1777年廣東移民羅芳伯在婆羅洲建立的「蘭芳公司」。而那就是一個國家,所以又稱蘭芳共和國,是亞洲第一個共和國。
1889年英國殖民政府曾頒布《社團法令》,並在1890年正式執行,這項立法就是想控制私會黨的「非法」活動。一些私會黨在那時才開始註冊成為合法的團體。
因此有些現在看起來與一般公司或同鄉會無異的團體,早期很可能都有私密會黨歷史身分,且常由之生展出小同鄉組織、宗親會。所以會黨可能即是南洋華人社會的底色、基礎。而這一點,實際上也是東南亞華人社會之特色,非一般大陸人或台灣人士所能理解。
此類「秘密社會」,其入會儀式、倫理規範、人際關係,均類同幫會,但數量眾多。
在檳城即有義興公司(大約1799年)、和勝公司(1810年)、海山公司(1823年)、存心公司(1820年)、建德堂(大伯公會,1844年)、和合社(1860年代初)、全義社(1860年代初)與義福公司(約1875年)等。它們多以地緣和方言群為組織脈絡,展開活動。
至1881年,義興、建德、和勝、存心、義福和海山六大秘密會社的黨員人數,約占當時華族總人口的69%,或男性人口的84.6%。
人數如此之多,當然不能稱為「秘密社會」,而就是「社會」了。只因其入會儀式、行事做風,與幫派會黨相似,故一般仍以秘密社會或私會黨來稱呼。其實這些私會黨幾乎完全與地域方言團體迭合。
華人私會黨源於何時,無資料可查。1799年,檳榔嶼的紐波爾德(TJ New bold)在其所著《馬六甲海峽英國殖民地的政治和統計概況》(Political And Statistical Account Of The British Settlements In The Straits Of Malaka, 2 Volumes, 1839)一書中,已談到華人私會黨在海峽殖民地的活動。
其次是德國傳教士米鄰(Dr. W. Milne)在英國皇家亞洲學會會報(Transaction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1827)中,敘述1818年馬六甲的一名私會黨首領涉嫌及一宗暗殺事件。
在新加坡,萊佛士(Reffles)的秘書門西.阿都拉(Munshi Abdullah Bin Abdul Kadir)於十九世紀四十年代出版的《阿都拉傳》(Hikayat Abdullah)一書中也敘述到1823年他在新加坡大東陵(Tangling現改為Tanglintuah)的森林裡,目覩華人私會黨所舉行的入會儀式。
會黨的活動,對當地統治者來說,其自成一格,不受管束,當然很令人頭痛,所以在1879年,檳榔嶼殖民地註冊官沃罕(J. D. Vaughan)就提出要加強控制華人私會黨的建議。
他在所著的《英屬海峽殖民華人的風俗習慣》(The 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Chinese In The Straits Settlements)一書中,建議海峽殖民地政府只應准許操同一種方言的華族移民入境,因他認為華人私會黨之所發生衝突的原因,主要即因操不同方言的緣故。
這項建議最有趣的地方,不在殖民政府想管理會黨,而在於它透露了南洋華人私會黨的性質,其實就是「鄉黨」。同鄉人結社結會,成立商幫,遂成為一官府勢力以外的「秘密」社會,各謀己利,相互競爭,才是這些所謂秘密社會的實相。
過去,很少華人學者對南洋華人私會黨問題有興趣,很多研究只是新聞報導英文著作的改寫,例如如溫雄飛於1929年出版的《南洋華僑通史》和許雲樵於1951年所撰的《新馬私會黨與洪門天地會的淵源》,即屬於這一類。對南洋會黨的性質,也掌握得不夠準確。
深入探討華人私會黨、方言群和行業之間的關係的,反而是於1985年由麥留芳以英文所著,張清江中譯的《新馬華人私會黨的研究》。
書中除探討這三者之間的關係外,也對其組織結構的適應性和活動模式所敘述。同時也涉及華人私會黨如何通過共生參與來減少衝突。
另外,郭仁德於1992年出版《揭開私會黨的真面目》。他以收集的資料與剪報,並拜訪一些私會黨的前輩,論證私會黨以「反清復明」的口號做為掩護,而主要的目的是於結社組織,以在經濟上互濟互助,以保護與擴張本身的經濟利益。適與我的看法相符。
南洋早期當然不少團體是明末遺民流亡海外的,建文皇帝出亡南洋的傳說也廣泛流傳,因此南洋某些會社確有反清復明之政治思想或行動,絕不能否認。
但整個南洋華人離鄉背井,大規模赴南洋,從事的畢竟是商業活動,政治活動只占從屬或邊緣地位。只不過,這些背井離鄉的人,遠去父母之邦,在政治態度上當然同時具有不認同或不支持清朝政府的涵義。
在海外自成世界,而又仍自居為中國人。則把他們稱為「反清」「復明」似乎也無不可。復明者,未必即是要「恢復」,但大抵可說是「仍復」。這是它們在涵義上的互通,卻不能泥看。因為閩粵商團原本就有反政府之性質,在明朝時也曾反明朝哩!
中國在元朝初期、明朝初期以及清朝初期,中央朝廷為了維持體制及國防,禁止民間商人海外貿易,實施「海禁」政策。
但是,福建幫與潮洲幫等海商集團,為了謀求海外貿易的高度利潤,仍冒著風險,突破海禁封鎖線,在中國東南沿海與南中國海頻繁地同外國商人進行海上貿易。
當時海商要面對多重風險,一方面要付出商船與水手等的龐大費用,另一方要因違反朝廷的海禁法律而受罰,或者在海上碰到海賊而被劫去商品。所以海上商人就以合資經營的形式結成武裝海商集團。
福建幫著名的鄭芝龍集團,即曾以廈門為中心,包括台灣與東南亞,構成仁、義、禮、智、信五個據點,擔負起海上物資交流的任務。到鄭成功時,更以台灣海峽為舞台,控制了東從琉球、南至暹邏的海域。
潮州幫的林道乾海商集團,也曾為了謀求海上貿易的利益,抵抗了明朝政府的海禁,「橫行海上」三十年。
他出身潮州惠來,率領100艘武商船與5000名「海賊」,在台灣、安南、暹邏與柬埔寨之間進行海上貿易。
1573年,林道乾被明朝政府軍包圍,率領部下2000名,逃至暹邏的北大年定居並與北大年國王的公主結婚,努力開拓北大年。其後,北大年港還改名「道乾港」。
此即可見我們不能僅從反清復明的角度來看會黨,應注意其商團性質。這樣的商團,具有高度自主性,與政治勢之分合,要依自身之利益而定,因而它的政治認同也是浮動的。
早期反明,後來反清,再則因反清復明而支持革命;再因支持革命成功而認同中華民國;再又分裂,左派支持共產黨、另一邊支持中華民國;繼而轉變認同,以所在國為新的政治認同對象,政治認同不斷調整。
(二)商幫
在東南亞談閩廣,講的不是「福建人」與「廣東人」之分,而是「閩幫」「潮幫」等。這是南洋的族群關係長期存在著地域幫派化的型態。這個幫,是商幫,以貿易集團性質組合而成。
我國商幫形成於明代,14世紀時,晉幫已頗具規模。晉商都拜關公,影響到後來做生意的和海外各行商都拜關公。這是「地域(山西)──商貿──宗教信仰(關帝)──倫理(義氣)」結合的模式,也成為後來各地商幫組合的模型。
嗣後安徽的徽幫興起;再則是江西的江右幫,勢力主要在湖南湖北雲南貴州;浙江的龍游幫、寧波幫(以奉化、慈溪、鎮海、定海、象山六縣為主);山東的臨清幫。
17世紀後,福建幫、廣東幫才聲勢愈盛。
「福建幫」東向日本與琉球,正向菲律賓,南向安南(現在的越南)與暹邏(現在的泰國),西向阿拉伯與非洲東海岸擴展勢力。
廣東省出身的商人集團則稱為「廣東幫」。但廣東幫根據不同的方言,還可分為廣州的「廣府幫」,潮州的「潮州幫」、海南島的「海南幫」與梅縣的「客家幫」等四個商幫。
其中,勢力與影響最大的,是以廣州港為根據地的廣府幫,與以潮州地區的潮州港為根據地的潮州幫。廣府幫是以順德、番禺、南海、新會為出生地、講廣州方言的商人構成的商人集團。
晉幫、徽幫、江右幫、龍游幫、寧波幫、臨清幫、福建幫、廣府幫、潮州幫,起合起來,可稱為我國十大商幫。其中除晉幫、徽幫較早發展為全國網絡之外,其餘大抵各有區域。
臨清幫以東北、山東半島、朝鮮半島為主;江右幫以南方;龍游幫以浙江福建江西山地為主;寧波幫以天津北京上海武漢等口岸城市和日本朝鮮海外貿易為主。至於東南亞地區,那就是全福建幫、廣府幫、潮州幫的地盤了。
前面說過,商幫是「地域、商貿、宗教、倫理」合一的組織,以福建幫、廣府幫、潮州幫的情況來看,還要加上一項:語言。
幫與幫的畛域,常是語言的不同。說同一區域方言的同鄉,聚在一起,拜自己的神,一同去家鄉外面打拚賺錢謀生,就是商幫的基本性質,也是南洋華人社會的基本型態。
我們看,直到現在,南洋華人社會仍是以商人為領導骨幹,而未形成大陸或台灣這樣的「士紳」階層,商團與宗鄉會館又都有極其緊密的關係,就知道要了解東南亞華人社會不能不先了解這個基本型態。
有人說傳統社會勢力和商業資本勢力可分為兩系,一為地緣關係,一為業緣關係。其實不然。在東南亞,地緣、血緣和業緣,合是常態,分是特例。這兩系說到底只是一系,迭合的情況非常高。
例如會館,看起來是地緣組織,但實際上是商團發展的標幟,例如潮州幫是從16世紀起,因海上貿易而在東南亞活躍起來的,但開始在東南亞定居的時間卻遲至19世紀以後。定居的標籤,就是東南亞地區潮州會館的設立。
清道光10年(1830年),潮州商人余有進等12人創立互助組織「義安郡」。道光25年,又以義安郡為基礎設立了「新加坡潮州會館」。
當時,林義順等在新加坡的中文報紙上發表文章,說明設立潮州會館的原因是:新加坡是交通便利、商業發達、東西商船往來的中繼地。潮人比英人弗拉西更早在該土地上進行經營,時至今日,商業成功的大商人到處存在。但是,公共的、正式的會所還未設立,因此,同鄉之間的友誼不能聯絡,個人的意見不能發表,各種公益事業也不能興辦。因此,應該立刻設立會館云云,即表達了此一願望。
東南亞最初的潮州會館隨即於1863年在馬來西亞設立「沙勞越潮州會館」。
其後,隨著潮州幫勢力在香港與東南亞地區的擴大,馬來西亞的「雪蘭莪潮州會館」(1891年)、柬埔寨的「柬埔寨潮州會館」(1895年)、香港的「香港潮州商會館」(1921年)、新加坡的「新加坡潮州會館」(1929年)、馬來西亞的「馬來西亞潮州公會聯會」(1935年)、暹邏的「暹邏潮州會館」(1938年)、以及菲律賓的「菲律賓潮州會館」(1941年)先後成立。
1867年同理,福建幫也一樣要建會館,而且比潮州幫更早。
在東南亞,最古老的福建會館是17世紀後半期在菲律賓設立的「米林洛福建會館」(1687年)。然後,在18世紀後半期,福建幫的「七府公所」(1778年)在越南西貢(現在的胡志明市)成立。可見福建幫勢力在東南亞的定居,至少比潮州幫早一個世紀。
其後馬來西亞的「馬六甲福建會館」(1801年)、越南的「河內福建會館」(1815年)、檳城汀洲會(1819年)、菲律賓的「郎君社」(1820年)、新加坡的「福建會館」(1860年)、新加坡的「永春會館」(1867年)、緬甸的「觀音亭」(1885年,其後改成廣福宮)、馬來西亞的「雪蘭莪福建會館」(1881年)以及印度尼西亞的「福建公司」(1890年,1906年改稱福建公所)都是。
而福建幫也可能不是最早的,在馬來西亞各幫邑人中,客幫最早成立會館,即1801年創立檳城嘉應會館,其前為為仁和公司,廣幫的檳城廣東暨汀州會館也在同年成立。
由以上會館成立之歷史看,我們就可以發現會館、商會二而一的現象(如香港潮州商會、印度尼西亞的福建公司),以及公會、商會、祭祀會三合一的狀況(如緬甸的觀音亭)。
(三)港主
對於中國政府來說,海外商幫乃化外之民,完全自治。對所在地政府來說,其實也差不多,華人商團常有高度自治性,類如封建諸侯一般。這種特性尤其具體表現於「港主制度」中。
南洋許多地方曾出現一種與甘蜜和胡椒種植關係密切的徙置、種植和土地擁有的體制,這個體制曾在新加坡實行過,在柔佛雪蘭莪南區及森美蘭海岸區的華人社會中也有。
這個制度,是當時華人在原本人口稀少地區建立農業墾殖區時,占有土地使用權及合作耕殖的獨特方案。
華人在河流沿岸建立稱為「港腳」的小村落或補給站,農耕地由港腳開始,面積大小不一。
在獲授權的地段內,華族墾殖民不得干預原本由馬來人居住的產業、土地或村落,也不准跟他們進行任何交易。
港腳的相關河岸地段由稱為港主的半封建華人頭領管治。港主持有馬來統治者發出的河契(suratsungai),故具有對土地的占有權。最早的一張河契是士古來河的部分河段,1833年。
十九世紀中葉,統治者又發給授權書(tauliah),授予港主某些特別權力,使港主獲得族人頭領和蘇丹權威代理的合法地位。
這個通常稱為「港主制度」的體系,非常適合十九世紀的柔佛等地。當時這些地方人口稀少,處女林遍布,州內缺少道路,行政困難。故馬來統治者都正式承認港主為港腳的華人村長或頭領,擁有所有管理當地居民和土地的權力。
港主付給整個地區的租金和稅務,從政府的手中接過港腳領地的管理權。港主須建築和護理港腳內通往各個種植園的通道,及負責「改善河流交通」。
除了行政權外,港主在港腳內可經營鴉片館和賭館,並壟斷典當、酒類、殺豬及豬肉買賣的生意,這些都是馬來亞華族墾殖區或礦場內收入豐厚的生意。
港主制度的結構,是按照華人社會的地緣及姓氏結構組成。對馬來統治者來說,這種制度的最好處,是地方行政掌握在與當地居民屬於同一種族,同時往往也是屬於同一方言群人士,港主也是地方發展和擴展的頭領。
表面形式上是掛名的馬來行政機構在管轄該地,而實際上卻完全與既存的地方政府脫離。
整個十九世紀,港主制度一直存在馬來西亞新加坡。1873年,柔佛且通過「港主法律」詳細列明了在馬來統治者眼中港主的職務和責任。這個制度直到1917年的「港主權利(廢除)條例」通過後才廢除。
港主制度之所以能夠幾乎長期維持,原因在於這個制度的適合性及封閉性,同時也因為它是華人所認同的建制。
當時華人移民本來就是鄉黨式的一團一團,同一墾殖區大抵都是同鄉一批人,這批人有個首領帶頭。港主,就是馬來政府對這個首領的制度性承認。由政府角度說,此為封建領主式之任命;由華墾殖者角度看,墾殖區的事本來就由他們依領袖之意自治,與馬來政府不甚相干。
若不拘泥於制度之名,則東南亞地區許地方都可以看到類似的現象,例如砂勞越的詩巫,號稱小福州。即黃乃裳向當地政府談判,赴福州招募鄉人來開發的。黃乃裳的角色,是港主。
(四)方言地域商幫在商業活動上的畛域
長久以來,血緣、地緣與方言的不同造成一般強大的力量,深入影響各階層華人的生活。這種影響直到現在還明顯地體現在傳統與家庭的營業方式以及對職業的選擇上。
雖然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華人在這方面的態度逐漸改變,不再計較籍貫,只要姓氏相同,就願意聚集在一起。
但以砂勞越為例,遲至50年代,除了古晉一些大商行肯僱用不與老闆同鄉的人之外,其他商家仍然只重視僱員是不是與老闆講同一方言這一項。鄉親與方言的關係,也決定職業的分類。
譬如,早期古晉的金匠全是廣東人,黃金貿易與鍾表業有很長一段時期操縱在廣東人手裡。古晉金美里打白鐵的則都是客家人。客家人同時也是裁縫、菜農、豬肉販與手藝人。衣櫥與家具的製作則靠江蘇人。幾乎所有捕魚的砂勞越華人都是興化人,他們也擁有大部分的腳車店、巴士與出租車。餐館與咖啡店則由海南人經營。雷州人燒炭。詔安人工作於海港與碼頭。
砂勞越各地都可以見到上述情形,只有第三省的詩巫與拉讓江畔的其他一兩個市鎮是例外。在那些地方,各行各業都操縱於福州人、福建人與少數廣東人手中。經營進出口的大企業、銀行與船務公司都由福建人開始做起,至今也仍在他們手中。
另一方面,鄉區經濟則大多落入潮州人與客家人手中。潮州人經商與務農的人大致上可說各占一半。客家人則以務農為主。但這只是第一與第二省的情形,在第三省,自1901年以來,在戰前,福州人便已在第三省幾乎控制了所有的大企業與專業工作。
在第四與第五省則較不同,因該地較晚才有華人定居。華人是受礦業與其他資源的吸引而來,也有一些是來參加開墾土地計劃。因無老移民,故在這兩省,華人的經濟力量才能較均衡的分散在講不同方語的人的手中。
砂勞越如此,擴大及整個東南亞,似乎也是如此。東南亞的華人在許多事業、行業領域往往有某一地緣或方言族群壟斷某些行業與職業之現象;或者說某個方言集團在某個經濟領域占據統治的地位。
根據十九世紀的資料,在新馬地區,福建人和漳州人大都是店主、商人和香料種植園主;潮州人控制著甘蜜和胡椒經濟;木匠、鐵匠、鞋匠等其他費力氣的工人大都是廣東人。到1950年代時,廣府人大都是餐廳老闆的廚師。
而在今日,潮州人則控制了亞洲的食物貿易,如潮州人控制了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寮國以及柬埔寨米的貿易;在新、馬,潮州人也控制了生鮮與海產的貿易,泰國與新加坡之間生鮮食品的貿易網。這是理解東南亞華人社會及其經濟活動時,首先應先弄清楚的。
(五)華人社會的聚合與衝突
以地域關係為基礎而形成的華人社會,內部當然充滿了說不同方言的族群衝突,以及彼此因競爭而出現的敵視關係。
仍以砂勞越為例。該地客家人多數集中在砂勞越內陸地方,原本大多務農。日據時代到1960年代的動亂不安、經濟的破產,使得許多人不得不離開內陸。
一位古晉的河婆客表示:早期那裡的客家人都是種植樹膠、胡椒與蔬菜的農人,後來發生了胡椒的瘟疫,使得種植胡椒的成本增加,收成又不好,所以他就選擇了到古晉發展。
他記得父親還特別警告他說:「你怎麼可能競爭得過那些潮州福建商人,你準會餓死」。
他們到了古晉以後,大部分人所經營的生意還是土產(胡椒、樹膠、椰子)、雜貨、農場或飼料、金店、製作豆腐等。
當時古晉的頭盤商或進出口商大多為福建、潮州籍商人所把持,這些後起的客家商人遂只能成為二盤商甚或零售商。
換言之,不同語言地域族群間具競爭關係。力量較弱者,或後來者,就會受欺負,或形成華人的內部剝削關係。這種關係,我們試想想台灣早期的閩客之爭,以及閩人內部的漳泉之爭,也就可以推想彷彿了。
這樣的社會結構,自然也是充滿封閉性的。不但異地外人、說不同方言者不能參加,就是同鄉之間,也仍有一塊一塊的畛域區分,自我封閉,不向團體以外者開放。
例如1831年創立於新加坡的第一個互助會:慶德會,其章程規定會員資格只能由三十六名創始人的男性後裔繼承。當然也有組織原則較鬆的社團。
不過,東南亞華人社團在其宗旨中約有80%的社團旨在「聯繫友情、互助互利」。亦即屬於「自己人」的團體,與現代開放性社團,歡迎認同其活動內容的人加入之情況,截然不同。
甚至於有些姓氏血緣團體也因此而必須分開來。同一姓,但各地人奉各地人的祠堂。
檳城陳氏就是個鮮明的例子。1857年檳城就成立了陳氏宗祠,稱為穎川堂陳公司。該宗祠的20名信理中,有18名是福建人,潮州和廣府人只是各占一名,結果引起一些不滿。
粵籍同鄉乃成立純廣東人的庇能廣東陳氏宗祠。瓊州人則組織了檳城瓊崖陳氏宗祠,福建南安潮塘鄉人則組織陳氏潮塘社,惠州人成立宗盟社陳氏宗祠,福建十縣人組成陳氏聯宗社,還有不分籍貫的陳氏宗義社。
此外檳城威省有陳氏穎川堂、大山腳陳氏穎川堂,合計檳城共有9個陳氏組織。該州的林氏宗祠更多達14個。
本來宗祠就是同姓宗人結合而成的血緣團體,但在東南亞,情況頗有不同。血緣和地緣常是混在一起的,宗祠多兼血緣和地緣成分,不只是同姓,更要是同鄉。它們以中國原居地的祖祠為楷模,供奉鄉土神作為凝結整合的標誌。
因此,同姓不同鄉的人就較難共一宗祠,上述檳城各陳氏、林氏祖居地不同的人各拜各祖先,各奉各的宗祠,就是一個例子。
相反的例子是福建漳州海澄三都堡人士所共建的謝氏石塘世德堂。在東南亞不少同鄉同姓人,共建一個宗祠。
可是事實上他們依中國原有的宗族關係來看,根本構不成一個宗族,支系可能也極遠。甚或還有一些同鄉人幾個姓,共立一個虛擬祖先來成立宗祠,或乾脆拜鄉土神為祠廟的。
例如砂勞越古晉吳氏公會就是以保生大帝做祖先神的;隴西公會則是在粵海亭墳場中找到一座清朝「祖考妣隴西彭李董公之墓」,遂以此為三姓同源之祖墓,而成立隴西公會。
不同姓的同鄉人,也可以合作,檳城謝氏、新江龍山堂邱公司(1835年)和霞陽植德堂楊公司(1824年)組織「三魁堂」,並和錦里林氏九龍堂(1863年)、漳州府人士穎州堂陳公司(1857年)於1918年組織福建公司協調彼此的活動,同時管理城隍廟、清龍宮、福興宮、受天宮和金和宮五座閩幫寺廟。
同一時期創建的廣東台山端芬的梅氏家廟(1842年),以及海澄三都保鐘山社的水美宮蔡氏家廟(1862年前)亦屬同一性質的組織。是以地域商幫為基底的祖先崇拜、神明祭祀共同體。
這樣的團體,當然不是開放性團體,其封閉性較強是不待說的。但也正因如此,它才能具有強大的內聚性格。
宗鄉社團成立的宗旨,整體而言,主要是照願同鄉福利,聯絡鄉誼。協助同鄉適應人地生疏、語言不通的熱帶新環境。包括安頓同鄉新客、推薦就業、救濟鄉梓災民、排解糾紛、舉辦慈善事業、祭拜共同社祗、購置義山、安葬鄉親。此外也開辦私塾、義學,教育同鄉子弟。
由於早期官方的行政職能尚不健全,對華人社會的內部事務也無法直接干預,或只通過委任華族領袖協助處該族群事務,因此整個東南亞華人社會都自成體系,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宗鄉社團在這種背景之下得以有效地扮演上述角色、發揮功能。
這些角色功能,跟台灣一般所理解的社團作用,其實大不相同。反而大有古風,即中國古代的村社型態。以村社發展出一個經濟互助,生相慶、死相吊的團體。這個團體可能稱為公司、公會、會館或什麼,但其性質仍是村社。
包括其次級組織如銀行亦然。如華僑銀行、大華銀行、華聯銀行、萬興利銀行、廣利銀行是屬於福建系;而四海通銀行是潮州系;利華銀行則是廣府系。
而且銀行的主管與客戶之間大都是同鄉里關係。因是同鄉,所以貸款也較方便容易,因為銀行的信用經理跟同鄉里客戶有一定的認識,不像國外銀行的貸款需要充分的抵押。這就是村社團體發展出來的經濟互助方式。
而這種方式並不限於銀行。戰前東南亞華人可以運用的金融制度,除了較正式的銀行外,還包括了一些庶民金融機構,例如錢莊、銀莊、當舖、批信局等等,而這些庶民金融機構也通常與地緣有相當的關係。
例如,新加坡福建系所屬的銀莊便有36所,廣東系有17所,潮州系則有15所。至於依傳統村社中招分子來會、起會、標會者更是普遍。
早期華人在東南亞經商之成功,即有賴此一體制。因此,其對內的內聚性,固然會因對外形成封閉性,而出現發展之限制,且易與其他團體競爭,衝突。可是對整體華人經濟與生存關係,恐怕反而是有利的。
雖然如此,華人社會仍未被所在國政治力量吸納或改造,依然具有相對獨立性。除了完糧納稅,依循國家法律之外,許多華人的管、教、養、衛依舊主要仰賴宗鄉團體。
看起來時代變遷了、政治經濟環境改變了、宗鄉社團功能減低了,它就應該會越來越少,可是實際上,這些社團其實不滅反增。
例如在馬來西亞,1950年的「馬來亞聯邦」時代,華人社團約有1333個,至1980年未完全統計約有4000個以上,現在大概有5000個;在菲律賓,1950年時約有397個,80年代未增至2000多個;泰國也約有2000多個。
在印度尼西亞,所有的華人社團曾在1965年的族群衝突的「九.三○事件」後被印度尼西亞政府下令關閉;數百個華人的政治、經濟及文化社團均被沒收;到1980年代中期以後,這些社團又逐漸恢復。
這麼多的社團,其組織及功能,都是在政府以外的。亦即華人在東南亞仍是「大社會小政府」的存在。對統治政府而言,華人社會有些時候也有點「化外之民」的味道。
我手邊有一冊新加坡新聞與藝術部編輯出版的《新加坡年鑑1998》,裡面介紹新加坡,就完全沒談到華人的宗鄉社團,一個字也沒有。跟宗鄉總會的數據恰好相反。
就這個意義說,在統治者眼中,華人宗鄉團體除了依法辦了登記,獲得政府許可成立外,殆仍與秘密社會無異。
所以,幾百年了,東南亞華人,仍屬於會黨性質的存在。要與他們交流,恐怕還須明白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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